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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借无忧”或“本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电话医生服务、重疾绿色通道服务(本服务仅限购买借无忧C产品的持卡人享有),同时附赠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请持卡人仔细阅读,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相关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特别提示:

1.请持卡人重点关注本协议加粗加重或变更颜色的部分内容。

2.请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附赠保险服务权益以相应保险条款为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3.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本产品,即视为知晓并同意本细则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内容及相关授权。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在保障金额内,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优先向卡中心赔付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24时(北京时间)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含本金、利息、罚息等),在欠款结清后,有剩余保险金的情况下,则依照约定将保险金赔付给持卡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理赔过程中,若在最后还款日之前,理赔未审理完毕,为不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持卡人需要先偿还卡中心的个人欠款,后期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4.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扣费。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5.持卡人在成功购买本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将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产品权益内容 状态
借无忧C 10元/月;
30元/三个月;
120元/年;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3次/年;
3.不限次电话医生服务;
4.重疾绿色通道服务1次/年;
5.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20万元)
在售
借无忧D 5元/月;
15元/三个月;
60元/年;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1次/年;
3.不限次电话医生服务;
4.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万元)
在售
借无忧A 5元/月;
15元/三个月;
60元/年;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6万元)
停售
借无忧B 6元/月;
18元/三个月;
72元/年;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2万元)
停售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ETC交易除外)。

2.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内容

卡片挂失手续费免除服务仅限于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并在服务有效期内享受。借无忧C产品可享受每年免除3次、借无忧D产品可享受每年免除1次,超出次数正常收取40元/卡挂失手续费。

3.不限次电话医生服务内容

凡订购“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C和D产品的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内,由保险公司合作机构镁信健康提供由三甲医院全科、儿科在职医生为客户提供一对一健康咨询服务,解答常见急症处理、疾病防治、就医、用药、康复、饮食、养生、运动、报告解读、智能导诊、慢病管理等方面的健康困惑,并提供生活方式改善建议、疾病预防常识等健康知识。使用流程如下:

(1)拨打服务电话400-050-6770,接通专属热线(服务时间9:00-18:00)。

(2)客服核实相关信息并确认需求后,医生5分钟内会回拨电话,与您进行电话医生服务,您满意后可自行挂断。

(3)客户可直接与医生沟通,咨询健康相关问题,满意后可自行挂断;

(4)如遇通话异常中断,医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拨,与您重新建立沟通。

4.重疾绿色通道服务内容(仅限购买借无忧C产品的持卡人)

凡订购“借无忧C”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内,对于罹患规定的重疾中一种或多种(详见《重大疾病服务二次诊疗疾病列表》可获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主要服务包括特约挂号、特约门诊、预约手术、住院床位安排等,以下服务中仅支持任选一项进行服务,只提供预约服务,相关医疗费用仍需持卡人自行承担。具体服务内容及使用流程如下:

(1)特约挂号

客户因患疑难病症迫切需要就医,根据客户的疾病诊断、既往就诊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资料,协助客户预约挂号。

(2)特约门诊

客户因患疑难病症迫切需要就医,在医生门诊或非门诊时间内,额外协助客户向医生申请的服务项目。

(3)预约手术

为客户匹配适合专家进行手术,提供病情、手术方案、内置器材以及耗材的最佳建议。根据客户的疾病诊断、既往就诊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资料,为已获取住院通知单的客户提供手术安排服务。客户须配合提供有效病情资料。

(4)住院床位安排

根据客户的疾病诊断、既往就诊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资料,为已获取住院通知单的客户提前安排入院,使客户能尽早获得所需的住院治疗。客户须配合提供有效病情资料。

(5)专家门诊预约服务

客户因患疑难病症需要就诊专家时,根据客户的疾病诊断、既往就诊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资料,为其甄选符合条件的专家(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并预约该专家的门诊。如客户指定医院时,优先为其安排指定的医院,当指定医院的资源紧缺时,将视病情与客户协商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同等医院。

使用流程:

(1)拨打服务电话400-050-6770进行申请,接通专属热线(服务时间9:00-18:00);

(2)告知客服您需要申请重疾绿通服务,客服核实相关信息后,您需提供以下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保单号和具体绿通需求(挂号、门诊、手术、住院);

(3)专属人员接到需求将通过微信联系您,进行您的需求确认及材料查漏补缺;

(4)资料集齐后1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预约情况,并向您确认是否启动服务;

(5)确认启动服务后,会与您保持沟通,并在就诊前同步诊前注意事项;

(6)就诊当天,专属人员完成与您的服务确认,结束服务。

注:重疾绿通服务适用医疗机构详见《重疾绿通适用医疗机构清单》

5.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借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持卡人在成功购买本产品后,即视为知晓并同意本细则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内容及相关授权。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在保障金额内,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优先向卡中心赔付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24时(北京时间)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含本金、利息、罚息等),在欠款结清后,有剩余保险金的情况下,则依照约定将保险金赔付给持卡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借无忧C 2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借无忧D 1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C和D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 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②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①、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1807180066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注册号【H00002632322017052347511】

(4)附赠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借款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或借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终止的;

②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③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⑤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⑥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⑧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⑨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⑩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⑪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⑫ 恐怖袭击;

⑬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⑭ 被保险人因被恶意催收、暴力催收等非法行为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⑮ 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⑯ 被保险人挪用借款从事违法犯罪等非法目的的;

⑰ 被保险人挪用借款从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借款从事“首付贷”等国家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等;

⑱ 被保险人通过虚构借款事实、伪造身份证明、伪造资信报告、虚构借款用途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借款的;

⑲ 其他存在非国家法律认可的借贷行为及借贷关系,导致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本金及利息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期间,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⑤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⑥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⑦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⑧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⑨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⑩ 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借款合同/协议,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提供借款的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遭受本细则约定的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导致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本金及利息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向未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或非法经营的银行、合法借贷平台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借款,导致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本金及利息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热线电话服务电话95589进行情况报备。

2)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后,邮寄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进行审核。

3)经查核符合赔偿条件的,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在保障金额内,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24时(北京时间)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含本金、利息、罚息等),在欠款结清后,有剩余保险金的情况下,则依照约定将保险金赔付给持卡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收齐所需理赔单证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处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处理或给予理赔处理意见。

(6)理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出借人的还需提供债权证明;

4)借款合同、被保险人的还款记录或证明;

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公司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② 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出借人的需提供债权证明;借款合同、被保险人的还款记录或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服务有效期

(一)“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提供的电话医生服务、重疾绿色通道服务(仅限购买借无忧C产品的持卡人)、附赠的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自成功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消费短信提醒服务、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自成功购买之日起次日凌晨生效;从生效日开始有效期为一年,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

(二)“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若持卡人需退订该增值服务,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 “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功能。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四)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本产品,则已收取的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五)本产品所扣取的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持卡人在成功购买本产品后,即视为知晓并同意本细则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内容及相关授权。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在保障金额内,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卡中心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24时(北京时间)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含本金、利息、罚息等),在欠款结清后,有剩余保险金的情况下,则依照约定将保险金赔付给持卡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理赔过程中,若在最后还款日之前,理赔未审理完毕,为不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持卡人需要先偿还卡中心的个人欠款,后期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七)本产品附赠的借款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仅限投保年龄为18-75周岁持卡人,若持卡人超过75周岁,不再扣取产品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

四、其他说明

(一)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本产品中附赠保险权益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通知方式无异议。

(二)持卡人保证产品及服务办理过程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为了帮助持卡人顺利完成交易、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查询订单信息、提供后续权益发放及售后服务,持卡人同意,购买本产品时,卡中心有权收集系统生成商品订单中所获取的持卡人姓名、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订单号、持卡人应支付的货款以及支付方式。并有权根据监管的要求,将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三)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受理及终止上述产品,对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更换同等价值产品等)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提供服务公司变更、本细则的修改或者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产品,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借无忧”附赠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附赠的保险权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本细则中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提供为准。

(六)本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卡中心可对本条款予以解释,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持卡人在下单页面勾选“我已知悉并同意”后,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承诺遵守本细则规定。

附件

附件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借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附件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附件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4: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

附件5:保险索赔申请书

附件6:重疾绿通适用医疗机构清单

附件7:重大疾病服务二次诊疗疾病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