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驾乘宝”或“本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附赠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险服务及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
请持卡人仔细阅读本产品细则,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相关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细则、本细则中约定的保险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特别提示:
1.请持卡人重点关注本产品细则加粗加重或变更颜色的部分内容。
2.请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附赠保险服务权益以相应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服务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产品细则中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条款为准。
3.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扣费,若因余额不足、卡片状态异常等原因扣费失败,将于T+15天进行再次扣费,扣费成功后服务权益方生效,从生效日起,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若T+15天扣费失败,则服务终止。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4.成功购买本产品后,根据监管要求和履行合同所需,持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将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用于为持卡人投保和提供服务。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产品权益内容 |
| 驾乘宝月度会员 | 9元/月 | 1.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5次/年 2.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50万元) 3.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300元/天意外住院津贴) |
| 驾乘宝季度会员 | 27元/季 | |
| 驾乘宝年度会员 | 108元/年 |
(二)权益细则
1.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内容
卡片挂失费免除服务仅限于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并在服务有效期内,可享受每年免除5次,超出次数正常收取40元/卡挂失手续费。
2.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驾乘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购买了“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运客车和非营运货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保障金额
|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 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障保险 | 50万元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① 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 0083-2013)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②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 44893-2024)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11】(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2024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5020607443】(意外伤害发生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4)责任免除条款
1)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1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2)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
(15)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交通肇事逃逸;
②酒后驾驶(见释义)、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
者麻醉药品;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
销期间;
④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⑤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16)驾驶或乘坐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②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③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④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⑤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⑥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5)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日内支付;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驾乘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购买了“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运客车和非营运货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1)保障金额
|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 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300元×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数(总给付最高不超过90天) |
(2)保障责任
订购了“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3)保险条款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11】(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2024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5020607443】(意外伤害发生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款)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1022821492】
(4)责任免除条款
1)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1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2)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
(15)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交通肇事逃逸;
②酒后驾驶(见释义)、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
者麻醉药品;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
销期间;
④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⑤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16)驾驶或乘坐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②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③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④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⑤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⑥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
(5)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日内支付;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意外住院津贴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自成功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自成功购买之日起次日凌晨生效;从生效日开始,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
(二)“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本产品,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产品费用,若因余额不足、卡片状态异常等原因扣费失败,将于T+15天进行再次扣费,扣费成功后服务权益方生效,从生效日起,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若T+15天扣费失败,则服务终止。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若持卡人需开具发票,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四)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本产品,则已收取的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五)本产品所扣取的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本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仅限投保年龄为18-75周岁持卡人,若持卡人超过75周岁,不再扣取产品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
四、其他说明
(一)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单方调整承保本产品附赠保险权益和相关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此类调整及其通知方式无异议。
(二)持卡人保证产品及服务办理过程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填写虚假信息或失效信息而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需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为了帮助持卡人顺利完成交易、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查询订单信息、提供后续权益发放及售后服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购买本产品时,卡中心有权收集系统生成商品订单中所获取的持卡人姓名、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订单号、持卡人应支付的货款以及支付方式,并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履行合同所需,将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相关信息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用于为持卡人投保和提供服务。
(三)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受理及终止上述产品、对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更换同等价值产品、修改续期方式等任何内容的修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修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变更、本细则的修改或者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产品,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驾乘宝”附赠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违法或违约行为,卡中心有权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附赠的保险权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如有疑问,请在订购本产品前咨询承保保险公司客服。本细则中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灾害事件、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服务等),卡中心可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免除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本产品服务无法提供的,卡中心有权在官网发布公告并全部或部分停止本产品服务。
(七)本产品细则未尽事项,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为准。
(八)若持卡人对本条款细则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可拨打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持卡人在下单页面勾选“我已知悉并同意”后,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承诺遵守本产品细则规定。
附件
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2022版)条款(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附件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2024版)条款(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附件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款)条款
附件5:《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附件6:《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为GBT 44893-2024)(意外伤害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附件7:《保险索赔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