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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驾乘宝”)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附赠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险服务及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附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及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服务(最后两项服务仅限2022年6月起新增及续费购买驾乘宝产品的持卡人)。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产品权益内容
驾乘宝月度会员 9元/月 1.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5次/年;
2.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50万元)
3.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300元/天意外住院津贴)
4.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20万元,自2022年6月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享有)
5.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万元,自2022年6月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享有)
驾乘宝季度会员 27元/季
驾乘宝年度会员 108元/年

(二)权益细则:

1.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内容

卡片挂失费免除服务仅限于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并在服务有效期内,可享受每年免除5次,超出次数正常收取40元/卡挂失手续费。

2.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驾乘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服务有效期内,购买“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运客车和非营运货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保障金额

产品名称 保障金额
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障保险 50万元

(2)保障责任

凡订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11】

(4)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1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5)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日内支付;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驾乘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服务有效期内,购买“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运客车和非营运货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1)保障金额

产品名称 保障金额
全球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300元×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数(总给付最高不超过90天)

(2)保障责任

凡订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3)保险条款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11】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款)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1022821492】

(4)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1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

(5)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或0755-82395518;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日内支付;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意外住院津贴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持卡人最高20万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驾乘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人 20万元(人民币)

(2)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b)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2)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注册号【H0000263232201705234751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殴斗;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8)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89;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7)理赔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营运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凭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营运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持卡人最高1万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驾乘宝增值服务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 本人 1万元(人民币)

 

(2)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本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如不幸发生意外时,入住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获得1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无等待期,无论是否有社保均可承保,持卡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若有社保医疗保险,需先报销社保医疗费用后再申请赔付。按照当地社保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①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保险责任终止。

(3)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310509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注册号【H0000263232201705234751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②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⑤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⑥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⑨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⑩ 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② 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持的医疗费用;

③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④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⑤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⑥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⑦ 主险中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⑧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6)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89;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7)理赔资料

①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②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③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④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⑤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⑥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自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免除卡片挂失手续费服务自购买之日起次日凌晨生效。

(二)“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个自然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若持卡人需退订该增值服务,请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 中信银行信用卡“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四)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则已收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五)所扣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的投保年龄为18-75周岁持卡人,若超过75周岁,不再扣取权益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

 

四、其他说明

(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保险权益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二)持卡人在成功购买“驾乘(六)“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的投保年龄为18-75周岁持卡人,若超过75周岁,不再扣取权益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将给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为持卡人进行投保。

(三)持卡人订购本产品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细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变更、调整、终止本产品之权利并有权调整或变更本细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细则的修改或者“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附赠的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如您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

(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于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细则的权利,并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七)附赠的保险权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服务电话:0755-95518)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589)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八)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附件

附件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驾乘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2022版)条款

附件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款)条款

附件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

附件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

附件6: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

附件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附件8:《保险索赔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