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畅行无忧”或“本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附赠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附赠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
请持卡人仔细阅读本产品细则,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相关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细则、本细则中约定的保险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特别提示:
1.请持卡人重点关注本产品细则加粗加重或变更颜色的部分内容。
2.请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附赠保险服务权益以相应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服务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产品细则中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条款为准。
3.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扣费,若因余额不足、卡片状态异常等原因扣费失败,将于T+15天进行再次扣费,扣费成功后服务权益方生效,从生效日起,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若T+15天扣费失败,则服务终止。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4.成功购买本产品后,根据监管要求和履行合同所需,持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将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用于为持卡人投保和提供服务。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产品权益内容 |
| 畅行无忧A | 120元/年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50万元) 3.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5万元) 4.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00元) |
| 畅行无忧B | 240元/年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0万元) 3.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万元) 4.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2000元) |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如办理了ETC服务,ETC交易不提供消费短信通知)。
2.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畅行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 畅行无忧A | 50万元 |
| 畅行无忧B | 100万元 |
(2)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持有有效证件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进行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的,按照产品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若持卡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①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持卡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被给付本条第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②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A.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 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B.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 44893-2024)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31】(意外伤害事故发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5021406963】(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916943】
(4)责任免除条款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 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2) 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4)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5)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6)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7)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2) 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4)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5)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6)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7)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8)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18;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通用申请材料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 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3)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3. 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畅行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保障额度如下:
|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 畅行无忧A | 5万元 |
| 畅行无忧B | 10万元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境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或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医院或境外认可的医疗机构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产品的约定上限据实报销。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3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5021406963】(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916943】
(4)责任免除条款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 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类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 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3)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5) 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6) 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7)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8)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对于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5)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9)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0)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13)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类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② 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③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④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⑤ 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⑥ 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⑦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⑧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2)对于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②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③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⑥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⑦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⑧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⑨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⑩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⑪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⑫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⑬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5)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18;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1) 保险索赔申请书打印填写签字;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需提供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
6)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7)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记录原件;住院的需提供入、出院记录原件;拍片报告单原件;
8) 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已收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报销结算单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加盖理赔章原件;未收取发票原件的,发票原件和报销结算单原件均需提供;
9) 如涉及旅游途中途发生意外出险的:提供旅游合同/旅游公司证明/车票/景点门票/飞机票火车票等有效证明,提供其中一个即可;
10) 如涉及驾驶机动车出险的:提供事故认定书和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
11)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 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畅行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保障额度如下:
|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 畅行无忧A | 1000元 |
| 畅行无忧B | 2000元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权益生效后,持卡人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持卡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照本产品约定的保险金上限据实补偿签证拒签费用。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则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签证费用损失未获补偿的剩余部分。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证费用损失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12018030901822】
(4)责任免除条款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2)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3) 被保险人的出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出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2)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参与官员会见导致的签证费用的损失;
3) 签证机构已经向被保险人退还签证费用;
4) 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或代办费;
5)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之外的部分;
6)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5)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18;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1) 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 索赔申请书;
3) 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支付签证费用的交付凭证;
5) 由签证签发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被拒签的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页、拒签通知等;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自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消费短信提醒服务自购买之日起次日凌晨生效;从生效日开始,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
(二)“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本产品,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产品费用,若因余额不足、卡片状态异常等原因扣费失败,将于T+15天进行再次扣费,扣费成功后服务权益方生效,从生效日起,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若T+15天扣费失败,则服务终止。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 中信银行信用卡“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若持卡人需开具发票,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四)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本产品,则已收取的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五)本产品所扣取的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本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仅限投保年龄为16-70周岁持卡人,若超过70周岁,不再扣取产品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
四、其他说明
(一)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单方调整承保本产品附赠保险权益和相关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此类调整及其通知方式无异议。
(二)持卡人保证产品及服务办理过程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填写虚假信息或失效信息而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需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为了帮助持卡人顺利完成交易、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查询订单信息、提供后续权益发放及售后服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购买本产品时,卡中心有权收集系统生成商品订单中所获取的持卡人姓名、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订单号、持卡人应支付的货款以及支付方式,并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履行合同所需,将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相关信息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用于为持卡人投保和提供服务。
(三)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受理及终止上述产品、对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更换同等价值产品、修改续期方式等任何内容的修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修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变更、本细则的修改或者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产品,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畅行无忧”附赠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违法或违约行为,卡中心有权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附赠的保险权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如有疑问,请在订购本产品前咨询承保保险公司客服。本细则中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灾害事件、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服务等),卡中心可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免除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本产品服务无法提供的,卡中心有权在官网发布公告并全部或部分停止本产品服务。
(七)本产品细则未尽事项,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为准。
(八)若持卡人对本条款细则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可拨打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持卡人在下单页面勾选“我已知悉并同意”后,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承诺遵守本产品细则规定。
附件:
附件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附件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条款》(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
附件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
附件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证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附件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不含)之前适用)
附件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为GBT 44893-2024)(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含)之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