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畅行无忧”)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附赠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附赠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
请持卡人仔细阅读,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相关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产品权益内容 |
畅行无忧A | 120元/年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50万元) 3.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5万元) 4.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00元) |
畅行无忧B | 240元/年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0万元) 3.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万元) 4.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2000元) |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如办理了ETC服务,ETC交易不提供消费短信通知)。
2.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畅行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
该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4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24年6月15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畅行无忧A | 50万元 |
畅行无忧B | 100万元 |
(2)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持有有效证件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进行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的,按照产品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若持卡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①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持卡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被给付本条第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②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保险条款
在2024年6月14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9083425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7225329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70831303】
在2024年6月15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916943】
(4)责任免除条款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10)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8)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9)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14)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5)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2)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4)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5)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6)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7)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8)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18;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6)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签证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通用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3.全球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畅行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
该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4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24年6月15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保障额度如下: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畅行无忧A | 5万元 |
畅行无忧B | 10万元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境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或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医院或境外认可的医疗机构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产品的约定上限据实报销。
(3)保险条款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22071537783】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916943】
(4)责任免除条款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6)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8)中国境内治疗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分类自负项目,以及已通过其他途径报销的费用;
9)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0)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断而在回到境内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类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3)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5)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6)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7)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8)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对于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9)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0)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5)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18;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填写完整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5)旅行凭证。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打印填写签字;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需提供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
6)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7)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记录原件;住院的需提供入、出院记录原件;拍片报告单原件;
8)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已收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报销结算单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加盖理赔章原件;未收取发票原件的,发票原件和报销结算单原件均需提供;
9)如涉及旅游途中途发生意外出险的:提供旅游合同/旅游公司证明/车票/景点门票/飞机票火车票等有效证明,提供其中一个即可;
10)如涉及驾驶机动车出险的:提供事故认定书和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
1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畅行无忧”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
该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4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24年6月15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保障额度如下:
产品名称 | 保障金额 |
畅行无忧A | 1000元 |
畅行无忧B | 2000元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权益生效后,持卡人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持卡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照本产品约定的保险金上限据实补偿签证拒签费用。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则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签证费用损失未获补偿的剩余部分。
(3)保险条款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太平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11号》注册号【H00002632322016120552121】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证费用损失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12018030901822】
(4)责任免除条款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移民类签证;
2)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
3)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4)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5)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6)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2)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3)被保险人的出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出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参与官员会见导致的签证费用的损失;
3)签证机构已经向被保险人退还签证费用;
4)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或代办费;
5)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之外的部分;
6)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5)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18;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①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填写完整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5)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1)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支付签证费用的交付凭证;
5)由签证签发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被拒签的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页、拒签通知等;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自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消费短信提醒服务自购买之日起次日凌晨生效。
(二)“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个自然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若持卡人需退订该增值服务,请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 中信银行信用卡“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四)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则已收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五)所扣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仅限投保年龄为16-70周岁持卡人,若超过70周岁,不再扣取产品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
四、其他说明
(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保险权益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二)持卡人在成功购买“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将给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为持卡人进行投保。
(三)持卡人订购本产品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细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变更、调整、终止本产品之权利并有权调整或变更本细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细则的修改或者“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附赠的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如您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
(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于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细则的权利,并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七)附赠的保险权益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八)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附件
附件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畅行无忧”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附件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
附件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
附件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
附件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22版)条款》
附件6:《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附件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