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保险合作的公告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从2024年1月31日起,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终止代理销售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的保险产品。
双方代理销售合作终止,不影响已购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享有保障服务。
为了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对富德生命人寿相关产品信息的披露,将于合作终止后延长半年至2024年7月31日。如您对所持有保单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富德生命人寿服务热线:95535/4008200035,服务时间:9:00-18:00。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信用卡的关爱与信赖!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产品提供 :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期限 : 2020年6月起
产品名称 :
保险销售热线:4001895558
消费者维权途径:客服热线95535
富德生命康乐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计划
产品特色
投保灵活:成人少儿都可参保
保障全面:疾病、意外均有保障
高额赔付:充足保障让您无后顾之忧
提前给付:解决您的燃眉之急
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年龄 | 28天-65周岁 |
交费期间 | 1年 |
交费频次 | 年交 |
保险期间 | 1年 |
职业要求 | 1-4类职业可保 |
投保人要求 | 被保险人<18岁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
被保险人≥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
产品名称 | 康乐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
1、一般医疗责任 (300 万) |
住院医疗 | 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 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
特殊门诊 | 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其中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 | |
住院前后门急 诊医疗 |
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同一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 | |
2、重大疾病医疗责任(300 万) | 住院医疗 | 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 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
特殊门诊 | 重大疾病(120 种)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其中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 |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同一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 | |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购药 | 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 (1)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3)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 (4)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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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 首次确诊合同约定重疾,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20000 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
4、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500 元,每一保险期间内,对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 60 天为限。 | |
5、免赔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 1 万。确诊重疾 0 免赔。 |
产品示例
44岁的A先生于2021年12月12日为自己购买本产品,首年保费738元。等待期后确诊鼻咽癌,采用单抗靶向疗法及时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本次治疗共花费22.4万,重疾医疗0免赔,扣除社保报销的6.5万元后,唐先生自费支出的15.9万元获得100%赔付。
业务开展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青岛市、上海市、苏州市、陕西省、江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南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北省、甘肃省、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湖北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富德生命康乐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计划保险条款
消费者维权途径
维权电话:95535、4008895558
产品提供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介绍及演示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富德生命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23
1.产品特色
保障周全:120种重疾+20种中症+32种轻症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主险/主附险保费;
多重赔付:重疾分5组,每组赔付间隔180天以上,每组均可理赔1次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最高赔2次;轻症分组无间隔,最高赔5次;
资金安全:附加合同期满时,该保障计划仍有效,则将给付所交保费的110%;
相伴终生:首次重疾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附加两全险满期后主险保至终身。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2.投保规则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年/月交) | 可保年龄 |
《富德生命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康佑人生(基本):10/15/20年交,且15/20年交交清年龄不超过65周岁、10年交交清不超过60周岁 | 25天至60周岁 |
康佑人生(基本+可选):同附加康佑人生 | ||
《富德生命附加康佑人生两全保险》 | 同上 | 25天至60周岁 |
3.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120种) | 给付100%主险基本保额×5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20种) | 给付60%主险基本保额×2次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32种) | 给付30%主险基本保额×5次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 | 18岁前投保,30年后发生重疾,额外给付100%保额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 | 100%保额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应交续期保险费 |
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 给付主险+附加险实际交纳保费×110%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10%主附险已交保费 |
等待期 | 90天 |
4.产品条款
保险利益: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三十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6)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0%若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100%;若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为月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108%。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5.业务开展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青岛市、上海市、苏州市、陕西省、江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南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北省、甘肃省、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湖北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6.保险条款
富德生命全心全意综合保障计划(臻享版)2023
1.产品特色
(1)保障贴心:意外医疗保额大幅提高,新增10级281项伤残责任,新增法定节假日意外翻倍给付;
(2)返还更快:可选25年/30年返还已交保费,相当于保费返还后外保障再延续10/5年;
(3)保障长久: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保障35年,足够覆盖人生黄金时期;
(4)返还更高:保险期间25年:返还120%已交保费;保险期间30年:返还135%已交保费。(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2.投保规则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年/月交) | 可保年龄 |
富德生命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臻享版) | 10年交 | 18至50周岁 |
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臻享版) | 同上 | 18至50周岁 |
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两全保险(臻享版) | 同上 | 18至50周岁 |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3.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25年返还:120%已交保费 |
30年返还:135%已交保费 | |
(与本计划其他责任重复理赔) | |
满期保险金 | 25年返还:120%已交保费 |
30年返还:135%已交保费 | |
(与本计划其他责任重复理赔)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10意外身故保额 (基础额度为10万,医疗额度为1万) |
意外住院津贴 | 1/2000意外身故保额 (基础额度为10万,住院津贴额度为50元/天) |
普通意外 | 身故/伤残:1倍基本保额 |
公交,个人非营运车辆意外 | 身故/伤残:2倍基本保额 |
航空意外 | 身故/伤残:3倍基本保额 |
节假日意外身故/伤残 | 对应责任的保额翻倍 |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4.保险条款:
(1)生死皆返还:若被保险人至附加两全满期日仍生存,无论是否理赔过意外伤残、医疗,均可在满期日返还已交保费的120%、135%作为满期金;若在附加两全满期日前身故,则返还已交保费的120%、135%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伤残伤残:一般意外导致身故伤残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1倍赔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自驾意外按2倍赔付航空意外按3倍赔付
(3)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伤残:若在节假日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伤残,保障额度再次翻倍(一般意外按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2倍赔付,水陆公共交通、自驾意外按4倍赔付,航空意外按6倍赔付)。
(4)意外医疗:有社保,但未用社保结算,70%赔付。每年最高1倍主险保额,保障期内最高10倍主险保额;每年免赔200元。
(5)意外住院津贴:每天0.5%主险保额,每年最高给付100天,保障期内最高给付1000天。(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5.业务开展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青岛市、上海市、苏州市、陕西省、江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南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北省、甘肃省、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湖北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6.保险条款
《富德生命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臻享版)》
《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臻享版)》
《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两全保险(臻享版)》
富德生命长富一号终身寿险
1.产品特色
保:终身提供身故及全残保障;
活: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可采取减保领取对应的现金价值灵活支配;
增:合同载明保额按3.0%年复利递增;
益:保单价值来源于现金价值,合同载明一目了然,理解更加容易。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2.投保规则
条款名称 | 富德生命长富一号终身寿险 |
主附险 | 主险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25天-60岁 |
交费期间 | 10/15/20年交,且交清不超过70周岁 |
交费方式 | 月交、年交 |
保险期间 | 终身 |
等待期 | 无 |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8岁前:max(已交保费,现价) 2)18岁后且交费期满前(含期满日),max(已交保费*年龄系数,现价) 3)18岁后且交费期满后,max(已交保费*年龄系数,现价,保额) |
|
年龄系数 |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 年龄系数 | ||
18周岁至40周岁 | 160% | ||
41周岁至60周岁 | 140% |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年度,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
保额 | 基本保额*1.03^(n-1),n为保单年度 |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4.保险条款:
一、身故或全残报现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年度,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年度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年度起,各保险年度内每年的保险金额按3.0%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即本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1+3.0%)。
(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5.业务开展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青岛市、上海市、苏州市、陕西省、江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南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北省、甘肃省、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湖北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6.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