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公告

2026/11/04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现对《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公示。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您预留的信息准确、有效。

告知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如下:
一、本送达地址作为银行机构涉及律师函、信用卡催款通知书、信用卡逾期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文件材料的通讯地址,亦为因信用卡产生的相关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诉讼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为保护确认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用卡过程中,如确认的送达地址有变更的,确认人本人可通过客服电话、动卡空间等渠道更新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确认人本人自行承担。确认人未及时告知的,以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在诉讼程序中,如确认人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确认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确认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四、确认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即送达之日;如无法送达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已送达。
送达地址 线下送达 本人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送达联系的手机号码。
本人申请信用卡时所选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
信息如有变更参考告知事项二。
电子送达 重要提示: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信息;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文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人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送达联系的手机号码。
本人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电子通讯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信息如有变更参考告知事项二。
我已经仔细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附件1: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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