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公告

2022/03/24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对《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第一条内容修改为: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章程。

二、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发卡机构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中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电子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三、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四、第八条内容修改为: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中信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五、第九条内容修改为:申请人申请中信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六、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额度等。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八、第十三条变更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卡片自动失效。持卡人因使用中信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逾期、失效、更换、销户而消灭。

九、第十四条变更为第十二条,内容无修改。

十、第十五条变更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十一、第十六条变更为第十四条,内容无修改。

十二、第十七条变更为第十五条,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十八条变更为第十六条,内容加粗显示。

十四、第十九条变更为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中信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十五、删除第二十条。

十六、第二十一条变更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持卡人在境内消费、现金提取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现金提取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AE、JCB、银联等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八、第二十三条变更为第十九条,内容加粗显示。

十九、第二十四条变更为第二十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中信信用卡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第二十五条变更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除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中信信用卡的具体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二十一、第二十六条变更为第二十二条,内容加粗显示。

二十二、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十三、第二十八条变更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除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外,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二十四、第二十九条变更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中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二十五、第三十条变更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约定,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四)有权因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监管机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通过合法途径催收。

(六)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六、第三十一条变更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内容修改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二十七、第三十二条变更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持卡人有权按双方约定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时限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二十八、第三十三条变更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为: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证件及相关账户信息。

(三)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

(四)遵守本章程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

二十九、将反洗钱条款变更为第二十九条,内容无修改。

三十、第三十四条变更为第三十条,内容修改为: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政策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三十一、第三十五条变更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本章程的修改,发卡机构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报告及通知持卡人后即为生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自发卡机构通知之日(如以多种方式告知,以网站公告之日为准)起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十二、第三十六条变更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修改并加粗显示为:咨询与投诉:对本章程事项有任何疑问的,持卡人知悉:可拨打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网站【https:// 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咨询、投诉。

本次修订适用于全体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


  • 中信银行·情侣主题信用卡
    免费申请
  • 中信银行银联标准IC信用卡
    免费申请
  • 中信银行颜卡七色卡
    免费申请
  • 中信银行i白金信用卡
    免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