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

2021/10/09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名词定义“信用卡账户”条款修改为:“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卡按卡片介质分为实体信用卡和电子信用卡。”

二、将第一条第3款修改为:“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所申请之信用卡(含中途或到期补换新卡)的既定发卡服务模式为其发放实体信用卡和/或电子信用卡。

电子信用卡与实体信用卡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且电子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乙方同一信用卡额度。电子信用卡通过甲方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后方可启用。同一信用卡的实体信用卡和/或电子信用卡有效期、安全校验码(CVV2)等卡片信息以乙方最新激活的卡片所示信息为准。”

三、将第一条第4款修改为:“甲方按照指定的电子渠道发出电子信用卡账户信息或按照乙方预留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电子信用卡信息可在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通过个人信息核验后进行查看。乙方应确保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将第一条第5款修改为:“乙方开通或使用电子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勿通过抄录、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账户信息、鉴别信息;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并确保卡片为本人使用。”

五、将第二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甲方积分计划,取消权益和参与市场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要求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消用卡资格、停止卡片使用并终止本合约等措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利益进行追索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有欺诈、恶意串通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倒卖或违反规定转赠权益等;

(2)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的,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涉赌、涉诈、洗钱嫌疑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或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

(4)乙方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证件及相关信息,导致信用卡、身份证件被盗用或冒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的,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

(5)乙方拒不配合或失联、难联,导致甲方难以对相关持卡人身份、信用卡交易或争议等情况进行调查的;

(6)乙方自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7日内未主动进行更新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职业信息、有效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其他联系人电话、配偶信息、居住信息、附属卡持卡人信息等;

(7)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8)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违反本合约约定或存在其他非正常用卡的情形。”

六、将第二条第5款修改为:“实体信用卡默认凭“签名”消费,乙方如需启用凭“密码+签名”消费功能,应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甲方“动卡空间”APP进行设置。但在境外等特殊消费场景中,不适用上述消费模式,以卡组织交易规则为准。电子信用卡通过乙方在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渠道设置的鉴别信息(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支付密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人脸等)等进行交易。”

七、将第二条第10款修改为:“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八、将第四条“注”修改为:“(注:除制卡费外,实体信用卡与电子信用卡费用收取标准一致,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九、将第四条第1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后,有权根据国家、监管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年费,乙方应按照对账单显示金额进行还款。”

十、将第六条第1款修改为:“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所示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甲方有权依据相关国家规定或乙方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

十一、将第六条第2款修改为:“乙方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的,应在清偿全部欠款后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且实体信用卡需将对应卡片对半剪开确保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式注销手续后,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信银卡字[202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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