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10326)

2021/03/26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首部

将首部修改为:“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指主卡申请人一方或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双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二、名词定义

1.“信用卡账户”修改为:“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卡按卡片形态分为实体信用卡和电子信用卡。”

2.“IC信用卡”删除。

3.“到期还款日”修改为:“到期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4.“预借现金”修改为:“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网络渠道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他行借记卡等收款账户的行为。”

5.“信用额度”修改为:“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的分期专项临时额度也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6.“通知方式”重点加粗显示为:“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7.“免息还款期”合并于第四条第3款,该定义删除。

8.“小额免密免签”合并于第一条第7款删除,该定义删除。

三、第一条申请

1.第1款修改为:“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领之日起,以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及资产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电信运营商;乙方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信集团成员单位、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和个人依法采集、了解、查询、核实乙方的信用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及证件所载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职业、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涉税信息等)。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信用卡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第2款修改为:“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主卡或附属卡的申请。主卡申请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请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请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附属卡全部债务,附属卡申请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原第9款变更为第3款并修改为:“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为其开设电子信用卡服务,该电子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乙方同一信用卡额度。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登陆后,方可启用电子信用卡服务功能。乙方将电子信用卡换发为实体信用卡需支付换卡工本费。”

4.原第3款顺延为第4款并修改为:“甲方按照乙方确定的电子渠道发出电子信用卡账户信息或按照乙方预留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原第4款顺延为第5款并修改为:“乙方开通或使用电子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并确保卡片为本人使用。

6.原第5款顺延为第6款并修改为:“乙方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7.原第6款合并于第二条第2款第(3)项,原款项删除。

8.原第7款删除。

9.原第8款变更为第7款,并修改为:“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相关规定,其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在激活时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在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适用范围仅限于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使用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银行网点、“动卡空间”APP、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0.新增第8款为:“乙方确认,其激活使用的第二张(含)以上中信信用卡,同样受本领用合约及后续公示变更条款的约定,并对所有中信信用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及相关息费承担还款责任。

四、第二条使用

1.第1款修改为:“信用卡仅限乙方用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信用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更严禁用作违法用途。

2.第2款修改为:“甲方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甲方积分计划,取消权益和参与市场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要求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消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等措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利益进行追索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有欺诈、恶意串通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倒卖或违反规定转赠权益等;

(2)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的,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涉赌、涉诈、洗钱嫌疑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或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

(4)乙方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证件及相关信息,导致信用卡、身份证件被盗用或冒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的,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

(5)乙方拒不配合或失联、难联,导致甲方难以对相关持卡人身份、信用卡交易或争议等情况进行调查的;

(6)乙方自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7日内未主动进行更新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职业信息、有效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其他联系人电话、配偶信息、居住信息、附属卡持卡人信息等;

(7)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违反本合约约定或存在其他非正常用卡的情形。”

3.第3款修改为:“乙方进行销户、销卡、卡片降级的,乙方账户或相关卡片对应的权益及参加相关活动的资格将被取消。”

4.第4款修改为:“基于甲方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形式对乙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不限于对乙方的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理解并同意配合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影像件)、信用卡复印件(影像件)等材料,否则乙方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5.原第5款合并至第2款第(7)项,原款项删除。

6.原第6、7款合并至第2款第(4)项,原款项删除。

7.新增第5款为:“实体信用卡默认凭“签名”消费,乙方如需启用凭“密码+签名”消费功能,应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甲方“动卡空间”APP进行设置。但在境外等特殊消费场景中,不适用上述消费模式,以卡组织交易规则为准。

8.原第8款变更第6款并修改为:“信用卡密码包含但不限于消费、取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交易、ATM交易、快捷支付等交易密码及短信、邮件等动态验证码,客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原第9款变更为第7款并修改为:“以乙方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卡片有效期、身份信息、校验码等信息或介质核验通过后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该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有效凭据。”

10.新增第8款为:“如交易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未签字或非本人签字、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11.原第九条第2款挪为第9款,并修改为:“信用卡或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信用卡相关信息外泄,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原第三条第6款挪为第11款,并修改为:“如乙方办理甲方信用卡分期业务或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应仔细阅读甲方列示的相关条款及细则,乙方成功办理上述业务,即表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相关分期业务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双方的合同义务关系成立。乙方需遵守甲方相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细则约定。

五、第三条信用额度

1.第1款修改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如需)是真实有效的。”

2.第2款重点加粗显示为:“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自行或要求甲方调低、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第3款修改为:“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单位信息异常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4.第4款修改为:“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申请或申请取消该服务。若乙方取消服务,需对已产生超授信额度用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息费等承担还款责任。”

5.原第5款合并于第4款,原款项删除。

六、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第2款修改为:“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之间,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乙方用卡行为确认具体透支利息计收标准。

2.第3款修改为:“乙方的当期非预借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由甲方自主确定。

乙方的非预借现金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预借现金、超授信额度用卡或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全部欠款的(含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

3.原第4款分别合并于第2款和第3款,原款项删除。

4.原第五条第6、7、8款合并后挪为第4款,并修改为:“乙方可选择按照对账单显示采用最低还款额方式进行还款。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透支消费利息+其它费用)*甲方核给乙方的最低还款比例(2%~15%,乙方违约的除外)+(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透支取现本金+透支取现利息+透支取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本金+透支转账利息+透支转账手续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具体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按本条第3款计息标准支付应付利息(含复利)外,还应按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5.第5款修改为:“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转出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折算率按转出当天甲方对应币种汇卖价注2计算。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乙方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外,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欠款。”

6.第6款修改为:“乙方在境外发生的消费和提现交易按照信用卡组织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汇兑费用。乙方所形成的外币透支,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甲方购汇偿还。”

七、第五条对账和还款

1.原第1款合并于第二条第2款第(6)项,原款项删除。

2.原第2、3款合并后变更为第1款,并修改为:“乙方应及时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对于异议交易,甲方可协助乙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信用卡组织不支持调阅凭证的情形除外),若该交易确需乙方承担还款责任的,乙方还应承担调单手续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息费。

3.原第2、3款合并为第1款,原款项删除。

4.原第4款变更为第2款,并修订为:“乙方有权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要求甲方补制最近12个月(含)的纸质对账单一次,但12个月内乙方要求补制纸质对账单超过一次的或乙方要求补制的纸质对账单周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原第5款变更为第3款并重点加粗显示为:“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原第6款、第7款、第8款合并挪为第四条第4款,原款项删除。

7.原第9款第1段变更为第4款,并修改为:“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之金额。乙方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对应币种汇卖价折算注2。”

8.原第9款第2段删除。

9.原第10款变更第5款,并修改为:“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或工作单位等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为此目的,甲方必要时可将乙方提供的联系人、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若有非乙方本人愿意代偿时,乙方授权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等愿意代偿人。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0.原第九条第9款挪为第6款,并修改为:“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乙方名单,有权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乙方同意甲方基于上述目的,可向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介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知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

八、第六条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第1款修改为:“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甲方有权依据相关国家规定或乙方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

2.第2款修改为:“乙方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的,应在清偿全部欠款后(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对应实体信用卡对半剪开确保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式注销手续后,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3.原第3款、第4款合并于第二条第2款,原款项删除。

4.新增第3款为:“乙方已开通卡片快捷支付服务的,若乙方有自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补换新卡、卡片注销等情形,甲方将停止为乙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将相关解除绑定信息通知第三方快捷支付公司。

5.原第九条第13款挪为第4款,并修改为:“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逾期、失效、更换、销户而消灭。乙方信用卡更换后,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移至新卡,双方以新卡号进行对账、结算及争议解决。”

九、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

1.第1款修改为:“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信用卡及相关业务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含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行为)、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该等信息将会在乙方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2.新增第2款为:“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或任何甲方附属机构,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任何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7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原第2款顺延为第3款,并修改为:“甲方对乙方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信用卡及对账单寄送;

(3)乙方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基于乙方贷款过程中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与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为乙方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代理保险服务及其他信用卡增值产品和服务等;

(6)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7)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4.原第3款顺延为第4款:“为更好地服务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信息披露给中信集团成员,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短信、彩信、电子邮件、APP推送及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信息。

5.原第3款、第4款合并于第二条第2款,原款项删除。

6.原第2款第二段变更为第5款,并修改为:“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不同意个人信息被用于本条第3款第(5)项及第4款所列之增值服务的,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通知甲方予以停止。

十、第九条其他

1.原第1款挪为第一条第2款,原款项删除。

2.原第2款挪为第二条第9款,原款项删除。

3.原第3款挪为第一条第5款,原款项删除。

4.原第4款变更为第1款,并修改为:“乙方与商户(含线下线上商户、分期商户、提现机构等)发生的交易,由商户负责提供产品和/或服务、发票、售后及问题处理。甲方仅提供金融支付结算服务,不承担任何商品责任,亦不为商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乙方与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

5.原第5款、第6款、第7款合并后变更为第2款,并修改为:“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乙方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方式。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即送达之日;如无法送达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已送达。

有效送达方式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双方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如仲裁机构或法院通过上述有效送达方式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裁决书、仲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变更,乙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乙方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原第8款变更为第3款,并修改为:“乙方同意逾期还款超过60个自然日的,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过前述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

7.原第9款挪为第五条第6款,原款项删除。

8.原第10款变更为第4款,并修改为:“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方式开庭审理案件。

9.原第11款变更为第5款,并修改为:“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10.原第12款变更为第6款,并修改为:“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或对相关服务和产品有任何意见、建议、投诉的,乙方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咨询、投诉。

11.原第13款挪为第六条第4款,原款项删除。

十一、第十条合约及服务的变更

原第十条修改为:“甲方服务内容的变更及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通知乙方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自甲方通知之日(如以多种方式通知,以网站公告之日为准)起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第十一条合约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原“第十一条合约的争议解决”修改为“第十一条合约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原第十二条挪为第1款,并修改为“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产品业务细则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3.原第1款顺延为第2款,并修改为:“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含总部及各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4.原第2款删除。

5.第3款修改为:“双方一致同意,当乙方逾期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下的,甲方对乙方提起的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十三、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价格目录中“利息”修改为:“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2.价格目录中“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修改为:“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对账单每年免费一次;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对账单周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3.价格目录中“分期手续费”修改为“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4.原注2内容删除。

5.新增注2内容为:“甲方对应币种汇卖价:中信银行在每个外汇市场交易日9:00公布的汇卖价,当日非交易日则以最近一次交易日更新值为准。”

6.修订后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表如下:

产品及服务 基准价格 备注
年费 普卡 主卡 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10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80元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附属卡 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5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00元
金卡 主卡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3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200元
白金卡 尊尚卡 主卡: 人民币3600 元
附属卡: 人民币2000元
尊贵卡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精逸卡 主卡: 人民币9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480元
精英卡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私人银行信用卡 白金卡 主卡: 人民币6,8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3,800元
御尊卡 御尊卡 主卡:20,000元
附属卡:10,000元
钻石卡 钻石卡 主卡:20,000元
附属卡:10,000元
无限卡 无限卡 主卡:20,000元
附属卡:10,000元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日息 
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按账户每月收取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境内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每笔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调单费 人民币20元  每笔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每笔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每份 
快递费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每次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每卡 
开具证明手续费 人民币20元  每份 
制卡费 1.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2.一般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人民币9-3,999元/张;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3.其他高端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根据约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产品特殊工艺差别分档定价,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分期业务 分期手续费 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每笔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1.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因退货而终止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转账手续费 人民币10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每次
 

注:

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2.甲方对应币种汇卖价:中信银行在每个外汇市场交易日9:00公布的汇卖价,当日非交易日则以最近一次交易日更新值为准。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信银卡字[202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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