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公告

2020/12/22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对《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第三条修改为:发卡机构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中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按信用卡形态不同分为实体卡、电子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二、第七条修改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八条修改为: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中信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四、第十条修改为: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额度等。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基于信用卡及相关业务,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并授权发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约定,向第三方提供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领取中信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中信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中信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卡片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有权依据相关国家规定或持卡人用卡记录等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持卡人因使用中信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逾期、失效、更换、销户而消灭。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在确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将在规定期限内为持卡人办理销户,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中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中信信用卡单位卡人民币单位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的有关规定。

十、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凭持卡人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一项或多项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信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十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书面挂失及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十四、第三十条第(七)款修改为: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五、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持卡人有权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时限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相关交易凭证(信用卡组织规定不得调阅凭证的情形除外),若商户所提供的凭证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删除第(五)款。

十八、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住址、职业、收入、身份信息(包括证件号码、签发机关、有效期)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十九、第三十三条第(六)款修改为: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十、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解释与修订,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中信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报告及通知持卡人后即为生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增加第三十六条:咨询与投诉:对本章程事项有任何疑问的,持卡人知悉:可拨打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网站【https:// 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投诉等。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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