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女性健康保险条款及细则
(增值年费产品客户专享)

1.保险期间:在持卡人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次日零点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续缴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的,保险期间自动延续一年。

2.凡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称“卡中心”)发行的在有效期内并已开卡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金卡年费产品金卡的女性持卡人(称 “持卡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 4条规定的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决定每年是否重新指定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女性健康保险。

3.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保障见下表:

卡种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金卡 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 100,000元
红斑狼疮 20,000元

4.持卡人在第1条所述保险期间内享受的女性健康保险具体内容为:被保险人自首次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之日起九十天(下称“免责期”,不含九十天)后,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的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首次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下称“免责期”,不含一百八十天)后,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人按本合作协议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持卡人在以后年度连续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的,不再受免责期限制。

5.本条款及细则所指年费仅指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金卡年费产品指卡中心的“保险宝”“美食宝”“慢时光”“汽车宝”产品。金卡年费产品金卡仅指用于购买金卡年费产品的中信信用卡金卡(仅含主卡)。医院、医疗机构:本条款及细则所的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一、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二、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三、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四、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癌症为危及生命的癌症,指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重大介入 性治疗或手术治疗(内窥镜程序除外)在医疗上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需采取的治疗方法。下列肿瘤除外: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期病变的肿瘤;女性健康保险所指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疾病,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一、二所规定的条件:

一、需具有下列临床表现和实验室结果呈阳性达四项以上者:

1.蝶型红斑或盘状红斑;

2.光过敏;

3.口腔溃疡;

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关节痛;

5.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6.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

7.血液学异常(白血球减少(<4×109/L)或血小板减少(<80×109/L)或溶血性贫血);

8.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二、需达到下列两项实验室检验结果呈阳性:

1.ANA(抗核抗体阳性);

2.下列四项中的一项以上:

①狼疮带试验阳性;

②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③抗Sm抗体阳性;

④补体低于正常。

6. 如果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 4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并受本条款及细则第9条规定的约束,持卡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7. 持卡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首先致电保险公司工作时间全国统一服务专线0755-82395518或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755-95518申报并说明被保险人为金卡年费产品金卡女性持卡人。索赔申请人应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索赔通知书 ;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属信用卡正面复印件;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治疗及病历;

5.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6.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7.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以提出索赔。

8.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和本条款及细则第7条项下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10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9.持卡人所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4条项下的保险事故系因下述情形导致的,则持卡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女性健康保险:

1.持卡人尚处于第4条所列的免责期期间;

2.持卡人首次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时处于妊娠过程中的,且在出险时尚处于首次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之日起365天内;

3.持卡人罹患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卵巢癌、转移性宫体癌、转移性宫颈癌;

4.持卡人首次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之日前,存在既往病症,也即已知(或应当知道)罹患(或存在)本条款及细则保障的有关疾病及其相关症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罹患乳腺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宫体原位癌、宫颈原位癌;

b、医生或体检医师告知过持卡人有乳腺结节或肿块(直径大于2厘米)、子宫内膜异位症或卵巢巧克力囊肿、子宫肌瘤(直径大于 5 厘米)、中度及以上宫颈炎(包括但不限于: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葡萄胎;

c、医生已有明确诊断罹患(或存在)本条款及细则保障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

d、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以及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5.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因酗酒 、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等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9.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10.女性健康保险的受益人为持卡人本人。

11.持卡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持卡人提供女性健康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持卡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或义务。

12.索赔申请人对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1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

14.持卡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15.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